中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欧盟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中国宠物动物福利法的一般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限制养犬包括区域限制、数量限制、品种限制和疾病限制四个方面。关于区域限制,如2003年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禁止养犬。”关于数量限制和品种限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其他的地方性规定均有类似的规定。各地方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犬的数量过多或恶犬伤人,对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关于疾病限制,是指主人所申请养的犬不得患有狂犬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我国的许多城市在过去的10年左右,基本上都是实现严格限制养犬的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很多地方基本上采取高收费的方式来对待养犬者。这意味着只有家庭比较富裕的人才能养得起狗。由于这一政策限制了人喜欢狗并与其接近的“人性”,所以得到包括富人在内的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广泛抵制。养狗者主动去登记、注册的人非常少,很多狗的饲养处于地下状态。据估计,乌鲁木齐市2005年初共有狗2万7千只,但正式登记的只有98只,近80%的狗处于失控状态,伤人、扰民、环境卫生等问题频繁发生。[59]再如广州市,据估计,该市合法饲养的有牌照的狗只占该市狗总数的1%。[60]基于严格限制的政策得不到公众的欢迎,而且管理效果确实很不理想,于是最近几年,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如北京、贵阳、乌鲁木齐等地,对严格限制养犬的方针作了修改,并放宽了养狗的限制,如2005年1月修订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养犬规定》将“严格限制养犬”的方针改为了“严格管理、限管结合”。事实证明,在取消或降低登记注册费后,主动到有关机构去为宠物动物办理“户口”和免疫手续的人却明显增多了,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养狗的兴趣。可见,高收费但不利于人性发展的法律不一定是好法律。
经济刺激和扶助制度包括收费优惠、特别帮助制度,它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对社会有益的犬(如导盲犬、残疾人的扶助犬,陪伴鳏寡人的犬)或对社会影响最小的犬(如绝育犬)。在收费优惠方面,《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在特别帮助方面,2005年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盲人肢体残疾的人饲养的导盲犬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四、公共环境、卫生与社会安全保护制度
第一节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与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