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該由誰說了算
面對依法治教的新要求,亟待進一步提升民辦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
民辦高校應理順校長和董事會的責權關系,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決策權和執行權”兩權分離。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校長依法、獨立、全面行使教育教學管理權和行政管理權。同時,要建立校長職業化制度,推動校長的角色由“學術領袖”到“職業校長”的轉化,提升校長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管理水平。健全行政班子目標責任制度,以實現學校使命、願景和目標為基礎,制定完善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對任期內校領導班子的目標、職責進行績效考核,調動校領導班子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健全董事會制度,提高學校決策能力
在民辦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處在最核心的地位,既是責任主體,又是治理核心,還是決策中樞。一個高效的董事會,必須做出有效的戰略決策,優化資源配置。
首先,要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職能。民辦高校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科學設計董事會制度,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職能,譬如,聘任和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等。其次,進一步完善程序性制度。對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產生辦法、任期和任職資格、權力范圍等做了詳細規定。健全董事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對學校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應由董事會集體作出決議並監督實施。三是精細設置董事會組織機構。可以借鑒國外私立大學成熟經驗,在董事會下設立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包括預算管理、財務審計、發展戰略、對外事務、土地建設委員會等,充分確保董事會的決策更專業、更科學。
教授治學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大學內部治理體系的要素。教授治學不僅體現了尊崇學術、崇尚學術自由的治學思想,還體現了集體決策、民主管理校務的治校理念。
民辦高校校長是董事會決策的執行者,又是學校管理的責任者,也是全校師生的服務者。但是,在實際的辦學過程中,民辦高校“校長不長”,經常走馬燈似地換,使我國民辦高校面臨著巨大的辦學風險。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民辦高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充分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做到“三固定”。一是“時間固定”。從學校制度層面予以固定,每年定期准時召開教代會。二是“常規議題固定”。在每次教代會召開以前,民辦高校黨政在調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中心議題,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三是“程序固定”。教代會必須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民主程序,健全教代會提案工作制度、教代會代表咨詢視察制度,完善二級學院教代會制度。同時要進一步健全學代會制度。學代會是大學生參與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民辦高校管理者應切實把堅持和完善學代會制度看作是民主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通過學代會制度了解學生訴求,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更好地服務學生成長成才。最后,進一步落實信息公開。對於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層干部競聘上崗、教代會提案、先進評選等,民辦高校應通過校園網、校報和公示欄等向全校公開,切實維護師生員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因此,要進一步落實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我國民辦高校實行的是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有別於公辦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構建教授治學有效機制,發揮學術權力作用
強化校長行政力,提升學校管理效能
當前,由於出資人所有權與學校法人經營權不分,導致我國部分民辦高校權力決策運行機制不規范。董事會成員結構單一,權力過於集中,董事職責履行不到位,董事長決策代替董事會決策,家族化和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普遍。雖然這種管理模式具有凝聚能力強、決策速度快、內部信息溝通順暢等優點,但是權力過多集中於上層,容易導致學校管理人性化、思維定式化、權利科層化。尤其是在實施分類管理改革后,如若外部監管機制缺位,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失調,民辦高校的辦學方向容易被少數人左右,學校的辦學公共性和公益性很難確保,影響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証師生參與共同治理
要健全學術委員會制度。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學術委員會是依托教授群體的學術組織,,民辦高校應完善學術委員會負責人選拔機制,避免行政干預。進一步完善《學術委員會章程》,理清學術權力、行政權力的關系,明確權力邊界,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制度的職能。進一步健全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教研室等機構,賦予各級委員會相應的決策權力,充分發揮專家、教授在辦學治教中的主體作用,逐步建立學術權力主導的內部學術事務決策體制。
民辦高校作為我國高等教育市場化的產物,是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法人治理結構是理順民辦高校與舉辦方之間關系、激發民辦高校辦學活力、實現自主辦學的重要制度安排。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僅有利於形成辦學利益相關者責任分擔、利益共享的和諧關系,促進利益相關者對決策、管理、監督的有效參與﹔還有利於構建高效公平的激勵機制,提高運行效率,激發人力資本效能。